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及总书记关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论述,有效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及《陕西省渭河保护条例》贯彻执行,促进泾河流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咸阳市水利局牵头起草了《咸阳市东庄水库周边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欢迎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或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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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咸阳市东庄水库周边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咸阳市水利局
2024年11月20日
咸阳市东庄水库周边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咸阳市东庄水库周边管理,保障东庄水库周边的生态安全和高质量发展,保护传承泾河流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陕西省渭河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东庄水库周边管理范围的生态保护修复、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防洪、水污染防治、高质量发展和文化保护传承弘扬等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基本原则】东庄水库周边管理应当遵循泾河流域水安全、水环境、水资源、水生态、水文化综合治理的要求,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共治、属地管理、社会参与、协同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分区管理】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库建设单位的设计,组织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泾河综合治理方案和河湖岸线划界技术要求划定水库周边管理范围,设置相应界桩、界牌等保护标志,并予以公告。
水库周边管理范围与公路建筑控制区、河道管理范围、电力以及其他重要设施保护区重叠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协商划定并公告。
第五条 【协同管理】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筹协调东庄水库周边管理工作机制,制定东庄水库周边协同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周边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东庄水库周边生态安全保障需要,积极跨省协调泾河干流上游的市人民政府,探索建立泾河流域生态协同治理机制。
第六条 【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对东庄水库周边的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负总责,永寿、淳化、礼泉、泾阳县及彬州市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的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库周边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永寿、淳化、礼泉、泾阳县及彬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东庄水库周边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工作;
(二)水旱灾害防御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三)泾河流域水域岸线保护;
(四)泾河流域水生态修复治理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生态环境部门职责】市生态环境部门,永寿、淳化、礼泉、泾阳县及彬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对东庄水库周边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向社会公布水库周边的水环境质量状况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水环境信息;
(二)水库周边水污染源排放管控、泾河河道排污口及入河排污口设置监管;
(三)对水库周边饮用水水源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发展改革部门职责】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行政部门,根据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渭河生态区保护利用规划,严格控制东庄水库周边管理范围的高耗水、高污染或者高耗能项目,制定东庄水库周边管理范围产业准入清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对不符合渭河生态修复规划的开发建设活动不得办理审批及相关手续。
第十条 【工业与信息化部门职责】市工业与信息化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与东庄水库周边管理范围生态系统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的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经济运行调控目标、政策和措施,统筹协调解决水库正常运行和所涉及行政区域的经济运行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第十一条【自然资源部门职责】市自然资源部门,永寿、淳化、礼泉、泾阳县及彬州市自然资源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对水库周边管理范围的所辖区域国土空间实施分区、分类用途管制。
东庄水库周边管理范围的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并依法取得规划许可。
第十二条 【公安交通部门职责】市公安交通部门,永寿、淳化、礼泉、泾阳县及彬州市公安交通部门负责维护东庄水库周边管理范围和饮用水水源地的交通安全与交通秩序。
东庄水库管理专用通道,除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防汛车、消防车、救护车外,其它机动车辆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通行。严格审核审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路线和时间。
第十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职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永寿、淳化、礼泉、泾阳县及彬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强化东庄水库周边管理范围的生态环境、水资源等约束和城镇开发边界管控,严格控制新建各类开发区,促进水库周边与泾河流域生态环境共建共保、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水库周边管理范围不得新建不符合渭河生态修复规划和分区管控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建设项目。
第十四条 【交通部门职责】市交通部门,永寿、淳化、礼泉、泾阳县及彬州市交通部门应根据泾河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负责东庄水库周边管理范围的公路建设、养护、路政管理及道路运输安全监管。
第十五条 【农业农村部门职责】市农业农村部门,永寿、淳化、礼泉、泾阳县及彬州市农业农村部门应根据泾河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结合东庄水库周边实际,优化农业产业布局,发展区域优势农业产业。
市农业农村部门,永寿、淳化、礼泉、泾阳县及彬州市农业农村部门依法监督周边水库管理范围的化肥农药减量增效、畜禽水产健康养殖、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农业面源污染治理。
第十六条 【文化旅游部门职责】市文化旅游部门,永寿、淳化、礼泉、泾阳县及彬州市文化旅游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东庄水库周边管理范围的文物资源调查认定,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不可移动文物,农耕文化遗产保护,促进水库周边与泾河流域优秀文化遗产活化利用和传承。
第十七条 【林业部门职责】市林业部门,永寿、淳化、礼泉、泾阳县及彬州市林业部门应结合东庄水库周边实际,编制水库周边管理范围的林地保护利用、造林绿化、森林经营、天然林保护等相关专项规划,负责东庄水库周边森林、林木、林地的保护、培育和利用,加强野生动物及其栖息环境的保护。
第十八条 【应急管理部门职责】市应急管理部门,永寿、淳化、礼泉、泾阳县及彬州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制定东庄水库周边管理范围的应急预案,应与水库管理机关的应急预案有效衔接,强化与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接壤区域的联防联控。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东庄水库周边县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本地区防汛减灾工作特点,建立健全与水库、上下游、左右岸联防联控工作架构,明确工作联系、信息通报、联合会商、联合调度、联合演练、联合预警、救援联动等机制,构建完善防洪减灾联防联控框架。
第十九条【卫生与健康部门职责】市卫生与健康部门,永寿、淳化、礼泉、泾阳县及彬州市卫生与健康部门负责对东庄水库周边管理范围的饮用水源地水质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估,确保饮用水源地的水质安全。
第二十条 【体育部门职责】市人民政府,永寿、淳化、礼泉、泾阳县及彬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库周边管理范围内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并严格遵循泾河流域综合治理规划的要求。东庄水库周边管理范围的公共体育场地设施规划设计和竣工验收,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意见。
市人民政府,永寿、淳化、礼泉、泾阳县及彬州市人民政府及体育部门应当推进东庄水库周边体育产业与健康、文化、旅游、养老等融合发展,探索并推进东庄水库周边水域普惠性涉水文化旅游体育项目建设。
第二十一条【东庄水库周边生态保护】东庄水库周边管理范围严禁从事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
(二)采石、挖砂等影响生态环境的活动;
(三)建设影响水库安全运行的项目;
(四)从事影响水库运行和危害水库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五)向泾河水体或者河道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
(六)禁止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水污染物;
(七)损坏、擅自移动界桩、界牌及保护标志;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东庄水库周边生态修复治理】市人民政府,永寿、淳化、礼泉、泾阳县及彬州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水库周边管理范围的生态保护与修复,实行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系统治理,统筹推进泾河流域生态保护治理与修复工作。
第二十三条【东庄水库周边治理修复】市人民政府开展水库周边管理范围的治理修复,在确保泾河流域防洪、供水安全的前提下,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因地制宜,融入水文化特色,建设集防洪、生态保护等功能于一体的水库周边绿色生态走廊。
水库周边治理修复工程应当按照规定依法履行相关的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东庄水库周边高质量发展】市人民政府,永寿、淳化、礼泉、泾阳县及彬州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的要求,改善水库周边生态环境,科学、合理布局产业和建设项目,协同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和新型城镇化战略的实施。
第二十五条【东庄水库周边文化保护传承和弘扬】市人民政府,永寿、淳化、礼泉、泾阳县及彬州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黄河流域文化保护传承弘扬规划,促进东庄水库周边泾河流域的文化旅游融合,推动文化旅游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六条【联合执法机制】市人民政府可以探索建立水库周边跨区域、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推动泾河流域岸线与水库周边管理范围的联合执法,维护水库周边生态安全和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七条【支持与保障】市人民政府,永寿、淳化、礼泉、泾阳县及彬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水库周边管理的投资力度、保障财政资金投入。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水库周边的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八条 【宣传教育】市人民政府,永寿、淳化、礼泉、泾阳县及彬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东庄水库周边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宣传教育。
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网络媒体等应当加强东庄水库周边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公益宣传。
第二十九条 【社会参与】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自治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东庄水库周边生态建设和保护活动,推动高质量发展。
市人民政府,永寿、淳化、礼泉、泾阳县及彬州市人民政府对在东庄水库周边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 【社会监督】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志愿者和其他公民对东庄水库周边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相关术语】本条例所称东庄水库周边管理范围,是指市人民政府协同东庄水库建设单位根据《陕西省泾河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中水库库区外延边界线设定范围所涉及的永寿、淳化、礼泉、泾阳县及彬州市相关行政区域。
第三十二条 【其他规定】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施行时间】本条例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
征求意见起草说明:
《咸阳市东庄水库周边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了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部署,加强咸阳市东庄水库周边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市水利局起草了《咸阳市东庄水库周边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经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并反复修改,形成本征求意见稿。现将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东庄水利枢纽工程是渭河防洪减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黄河水沙调控体系的重要支流水库,在渭河乃至黄河综合治理开发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2024年9月1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全面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时发表重要讲话,对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出新要求、作出新部署。近年来,市委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论述和中、省关于黄河、渭河生态保护的重要会议及文件精神,加快推进重要支流泾河流域生态保护,全力保障东庄水库项目建设。为进一步保障东庄水库建成后有效发挥供水、防洪、农业灌溉、生态效益的作用,结合水库周边管理范围的跨县域实际及所涉多行政部门职责,亟需突出设区市的“小切口”立法引领特点,坚持问题导向,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陕西省渭河保护条例》,厘清市、县政府及部门管理职责,形成协同管理合力,发挥地方立法保障全省重要水利枢纽工程顺利运行和泾河流域生态安全的重要作用。
二、起草原则
(一)对标中省要求。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陕西省渭河保护条例》,结合中、省相关最新要求,特别是《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东庄水利枢纽供水工程占地和淹没区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的要求,立足实际,从水库周边管理原则、政府及职能部门职责、支持保障等方面予以明确。
(二)坚持问题导向。找准立法切入点,重点针对市、礼泉、淳化、泾阳、永寿县及彬州市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职责,以及部门反映的管理难点堵点问题,进一步明确水库周边管理范围的生态保护及高质量发展的立法指引。
(三)固化典型经验。认真总结近年来国家、省及外地市的大型水利枢纽工程管理的先进经验和参考相关领域的具体立法,运用地方立法在巩固已有工作成果的基础上着眼于较长时期水库周边的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立法考量。
三、起草过程
本《条例(草案)》于2024年11月开始起草。按照《条例》起草工作要求和有关程序规定,市水利局成立了立法工作领导小组,聘请了法律专家,会同市人大城建环资工委、市政府办、市司法局等单位,赴东庄水利枢纽工程进行了考察和前期立法调研,并参照其他省、设区市有关水库管理地方立法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形成了初稿。先后书面征求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及永寿、淳化、礼泉、泾阳县及彬州市等政府意见经反复修改完善后,形成了《条例(草案)》。
四、主要内容
《咸阳市东庄水库周边管理条例(草案)》共33条。
(一)第一条到第五条,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管理原则、分区管理、协同管理。
(二)第六条到第二十条,规定了市、永寿、淳化、礼泉、泾阳县及彬州市政府职责、水利部门、生态环境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公安部门、农业农村部门等十四个职能部门的管理职责。
(三)第二十一条到第二十五条,规定了东庄水库周边生态保护、生态修复、治理修复、文化传承与保护、高质量发展等具体要求。
(四)第二十六条,规定了探索建立联合执法机制。
(五)第二十七到第三十条,规定了支持与保障、社会参与、宣传教育、社会监督等内容。
(六)第三十一条到第三十三条,规定了相关术语、其他规定及施行时间。
特别说明,基于立法调研,市政府与水库建设单位尚未就水库庄水库周边管理范围予以明确划定,故此《条例(草案)》仅在第三十一条中作出原则性规定。
五、主要立法依据及参考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16、《陕西省渭河保护条例》;
17、《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18、《咸阳市地方立法条例》;
19、《陕西省泾河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陕西省水利厅)
20、《昆明市云龙水库管理条例》
咸阳市水利局
2024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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