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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 2025-04-09 10: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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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6104000160135516/2025-00096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文号 咸政办函〔2025〕30号 发布机构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5-04-09 10:35:00 有效性
主题词
解读:咸阳市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实施意见解读

咸政办函〔2025〕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

《咸阳市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3日        



咸阳市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实施意见


为扎实有序开展地质灾害避险搬迁(以下简称“搬迁”)工作,根据《陕西省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指导意见》(陕政办函﹝2023〕110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聚焦遭受地质灾害威胁和受灾群众,按照“政府引导、安全便利、保障基本、量力而行”的总体要求,科学有序推进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最大程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坚持市级统筹、县级实施,建立政府组织领导、行业部门分工协作、群众参与的工作体系。市政府负责组织申报搬迁项目、制定实施意见、筹措配套资金、强化推进措施、开展督导检查。县级政府负责搬迁项目申报实施、政策宣传、范围划定、对象确定、安全选址、用地保障、安置房建设、不动产登记、资金筹集及使用监管、搬迁腾退复垦、后续扶持等工作。市级各有关部门负责制定支持搬迁的政策措施,积极争取各类资金,指导搬迁顺利实施。

(二)系统思维、统筹规划。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充分考虑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在政策制定、资金保障、产业发展、就业扶持、节约集约用地等方面系统思维、统筹规划,按轻重缓急有序推进。

(三)应搬尽搬、急重优先。坚持综合防治,以防为主,对受地质灾害威胁群众应搬尽搬,优先搬迁地质灾害点上受灾群众和危害程度大、风险等级高、工程治理难度大、治理效益差的地质灾害风险隐患点群众。

(四)加大投入、保障实施。坚守民生底线,落实财政补助,争取上级资金,提供金融信贷产品,吸引社会资本,加大政策扶持,优化整合项目,创新工作思路,多措并举推动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实施。

三、工作机制

将地质灾害避险搬迁纳入地质灾害防治体系,系统做好“全力防、有序搬、有效治”。按照“管住源头、加快进度、严控质量”的思路,建立搬迁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长效机制。每年由市、县两级政府根据省上有关要求逐级申报当年度搬迁项目,经省级评审入库后发布搬迁计划。县级政府根据地质灾害灾险情和群众意愿等情况,精准确定搬迁对象和规模,制定搬迁安置方案,按计划、分步骤实施。实施完成并经市、县两级政府验收合格后,向省自然资源厅申报搬迁补助资金。

四、主要任务

(一)精准划定范围。搬迁对象指生活在在册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发生地质灾害灾险情且不宜采取工程治理措施的区域、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的群众。县级政府要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做好地质灾害搬迁区域、对象范围认定和风险等级划分。

(二)科学组织实施。县级政府根据地质灾害风险等级、紧迫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搬迁对象、安置方式,制定安置方案,加快建设,组织群众入住。鼓励以核销地质灾害隐患点为目的,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受威胁群众进行整体搬迁,从源头消除隐患。

(三)落实旧宅腾退。严格执行“搬新腾旧、即搬即拆”规定,县级政府可根据实际制定奖补标准。群众已得到妥善安置的,应及时组织拆除其原住房及附属设施用房,依法收回原有宅基地,因地制宜复垦或生态恢复,杜绝群众返回原址居住。

对确有“看护房”需求的群众,在确保安全、严格审批的前提下,通过改造安全区域住房、使用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等方式,按照“单层建筑、每户不超过15 平方米”的标准提供过渡性“看护房”,“看护房”仅用于存放农业生产资料和农具,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群众只享有使用权。“看护房”审批监管实施办法由县级政府自行制定,报市级主管部门备案。

(四)广泛宣传发动。各县市区组织相关部门和镇村干部学习搬迁政策,通过多种形式宣传政策。对可能遭受严重地质灾害威胁、发生地质灾害险情的群众要入户宣传,动员搬迁。

(五)加强资金管理。搬迁项目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挪用。资金使用情况要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六)跟进后续扶持。县级政府参照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机制,负责安置区产业发展,明晰搬迁安置房屋及公共设施产权,落实社区管护责任,系统做好搬迁户就业、就学、就医等民生保障工作。

五、工作流程

(一)确定搬迁对象。在精准划定搬迁范围的基础上,按照以下程序确定搬迁对象,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1. 户主申请。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村(居)委会提出搬迁书面申请,提供户口簿、身份证等基础资料;

2. 村(居)委会评议公示。由村(居)委会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对申请搬迁对象进行集体评议,通过后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期满无异议上报镇办审核;

3. 镇办入户核实公示。镇办组织入户核查搬迁对象,通过后再次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期满无异议上报县级政府复核;

4.县级政府复核审批再公示。县级政府认定复核搬迁对象,通过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天。期满无异议后予以审批,书面抄报市级主管部门备案;

5. 签订协议。搬迁对象确定后,县级政府或由其委托的镇办逐户与搬迁对象依法签订搬迁安置和旧宅基地腾退协议,明确相关事项。

(二)编制实施方案。县级政府根据搬迁人口规模、安置意愿、政策要求等,组织编制年度搬迁实施方案。方案编制完成后,报市级自然资源部门审查,市级汇总后统一申报。方案应包含以下内容:

1. 安置规划。坚持统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国土空间、地质灾害防治、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产业发展、环境保护等规划和搬迁群众安置意愿,科学合理规划。

2. 安置方式。坚持城镇安置和农村安置相结合,在确保房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可利用城镇存量房、农村闲置房、新建安置房、货币化等方式安置。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优先盘活用好各类存量房源,有序安置地质灾害避险搬迁群众,严禁重复建设和运动式搬迁。新建集中安置点规模标准参考“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和同步搬迁相关政策,由县级政府自行制定,报市级主管部门备案。

3. 安置选址及评估。新建安置点选址坚持按照“六避开、四靠近”原则(即:避开地质灾害危险区、避开地震监测设施分布地点及其保护范围、避开洪涝灾害威胁区、避开生态保护区和避开永久基本农田、避开各类已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靠近城镇、农村新型社区、产业园区、旅游景区),尽量利用农村存量宅基地、现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并由专业机构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防洪影响评价、水土资源平衡分析。农村安置须符合村庄规划,并加强建筑风貌指导和管控。禁止在国、省道沿线带状式规划建设村庄和居民住宅。

4. 投资估算。依据当地现行工程建设标准,明确投资费用结构,估算结果,资金筹措来源及规模(含省级补助,市、县自筹)等。

5. 保障措施。明确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费、制度等具体措施。

6. 绩效分析。明确通过搬迁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环境效益等。

(三)实施工程建设。省级下达搬迁计划后,县级政府按照实施方案实施搬迁项目。对通过城镇存量房、农村闲置房等安置的,积极动员群众入住,腾退旧宅基地。对新建安置项目,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组织招标建设。

县级政府对统规统建的新建安置项目,统一规划设计、招标实施,严控建设成本,按照项目建设“四制”要求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县级以下不设建设主体。项目竣工后,由县级政府统一组织验收。新建安置点根据需要统筹配齐护坡挡墙、水电路网视讯、污水垃圾处理、医教文卫体等公共服务设施。

新建安置项目确有自建需求的,由县级政府严格审批并落实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责任,上报市级有关部门备案。

新建安置点配套建设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要与安置房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确保群众居住安全。

(四)组织验收评估。县级政府对全县搬迁腾退的群众组织县级验收,验收通过后报请市级验收。验收通过后,报省自然资源厅申请综合评估,申报搬迁补助资金,由县市区财政足额兑付搬迁群众。

六、政策支持

(一)搬迁补助资金。按户均标准予以补助,省与市县按4:6比例分担,市与县按1:9比例分担。对采取集中安置的,户均补助7万元(含建房补助4.5万元,基础设施配套2万元,选择高层、小高层和多层进行楼房化安置奖励0.5万元),其中省级承担2.8万元,市级承担0.42万元,县级承担3.78万元;对采取分散安置的,户均补助3万元,其中省级承担1.2万元,市级承担0.18万元,县级承担1.62万元。市、县两级政府将搬迁补助资金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补助资金采取先建后补的形式予以落实(由县市区先行建设搬迁安置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支付)。搬迁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在标准补助之外,县级政府可争取8万元/户的省级奖励资金,统筹用于搬迁。

集中安置点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征地拆迁、占地补偿、“三通一平”等资金由县级政府统筹解决。

(二)安置房建设标准。坚持经济适用原则,确保质量安全。新建集中安置点采取楼房化安置的,原则上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人均建筑面积由县级政府确定,报市级有关部门备案。对家庭人口6人(含)以上的搬迁户,可申请2套适当面积的安置房;采取宅基地安置的,严格执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关于宅基地的规定,农村村民每户只能有1处宅基地,城郊、平原每户不超过133平方米,川地、塬地每户不超过200平方米,山地、丘陵地每户不超过267平方米。搬迁户根据家庭经济状况合理确定安置房面积。房屋风格参考《陕西省农村特色民居设计图集》。

(三)土地政策支持。鼓励在搬迁领域开展自然资源相关改革试验和政策试点。用地要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实行指标单列,应保尽保。每搬迁1户群众,省级奖励搬迁任务县不低于1亩用地计划指标。按照审慎稳妥渐进原则,可在搬迁领域探索开展点状供地试点政策;对急需动工的搬迁项目且补充耕地指标一时难以落实的,可申请省级统筹,优先予以保障。搬迁安置建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使用国有土地的,以划拨方式供地。开通用地审批绿色通道,优化流程,简化材料,实行三周清零、快报快审。统筹用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耕地占补平衡、生态修复、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等相关政策开展迁出区复垦或生态修复;利用陕西省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云平台,做好旧宅基地拆除复垦监测。腾退的旧宅基地符合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要求的,优先予以列入;节余指标符合省域内流转和跨省域调剂政策的,优先予以安排。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收益管理,参照自然资源部相关政策要求,依法依规用于搬迁。群众完成搬迁后,原有土地承包关系、承包权益、政府各项惠农补贴和政策待遇保持不变,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应发尽发”的原则及时办理安置房不动产登记。安置房参考经适房限售政策,原则上5年内不得出售,具体由县级政府确定。

(四)税费优惠和金融政策支持。搬迁属于重大民生工程,安置房及配套设施相关税费优惠减免政策参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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