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陕政办函〔2025〕30号)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工作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咸阳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4年版)》修订情况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97号),删去市市场监管局主管的“药品零售企业筹建审批”。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情况,将市文化和旅游局主管的“文物商店设立审批”名称调整为“文物销售单位设立审批”。
三、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管的“食品经营许可”名称调整为“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除外)”。
四、《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设立的“因建设需要必须拆迁、改建、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的审批”,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设立的“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许可”“拆除环境卫生设施许可”在具体审批内容上重复,删除该地方层面设定事项。
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4年11月10日修订版)》,将市档案局主管的“赠送、交换、出卖国有档案复制件审批”名称调整为“赠送、交换、出售国有档案复制件审批”,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管的“中外、内地与港澳、大陆与台湾合作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审批”名称调整为“中外、内地与港澳、大陆与台湾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审批”,将市司法局主管的“律师执业、变更执业机构许可(含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及台湾居民申请律师执业、变更执业机构)”名称调整为“律师执业、变更执业机构许可(含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及台湾居民申请律师执业、变更执业机构,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申请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
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4年11月10日修订版)》明确的实施机关,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新增“港澳居民定居证明签发”“台湾居民定居证明签发”,由市公安局主管并实施,新增“勘查矿产资源审批”,由市自然资源局主管并实施;删去由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主管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管的“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认定”“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由市市场监管局主管的“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对“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资格认定”“计量标准器具核准”、“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的实施机关作出调整。
七、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陕政办函〔2025〕30号)明确的实施机关,新增“博物馆藏品取样审批”,由市文化和旅游局主管并实施;删去市水利局主管的“坝顶兼做公路审批”、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主管的“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及跨省设立分支机构审批”;对市体育局主管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的实施机关作出调整。
八、根据机构职能调整,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单位、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除城市道路外的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的审批”“建设工程施工需要迁移、改建排水、防洪设施批准”“在排水、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临时进行施工作业批准”“迁移、拆卸、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或在设施上拉线接电、悬挂物品的批准”的主管部门调整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的主管部门和实施机关调整为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修订等情况,对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和实施依据等内容作出调整。
此前我市行政许可事项与本清单不一致的,以本清单为准。
请各县市区、市级各相关部门根据《咸阳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4年版)》(清单在咸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自行下载)修订情况,及时调整本地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依据实施规范,编制完善办事指南,严格依照清单实施行政许可,落实审管联动工作机制,不断强化实施情况动态评估和全程监督。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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