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检察院2019年部门综合预算说明
一、部门主要职责及机构设置
(一)主要职责
咸阳市人民检察院领导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开展各项检察工作,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接受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并对其负责。主要职责是:
1、领导全市两级人民检察院开展法律监督工作。
2、领导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根据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工作方针,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有关检察工作的实施办法,部署检察工作任务并组织实施。
3、依法对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4、对重大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依法履行刑事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刑事判决、裁定监督职能。办理死刑二审案件审查、出庭公诉等工作。
5、依法开展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6、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7、对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提起抗诉。
8、对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中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办理国家赔偿事项。
9、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10、开展法律政策研究、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工作。
11、负责全市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
12、负责全市两级检察机关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全市两级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司法警察及其他检察人员的工作;协同市上主管部门管理市级人民检察院的机构编制;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市人民检察院的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不批准市辖县、区、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建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14、组织并指导全省检察机关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和师资队伍建设工作。
15、规划和指导全省检察机关的财务装备工作;指导全省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信息工作。
16、管理本院机关干部及职工。
17、负责其他应当由省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机构设置情况。
咸阳市人民检察院恢复重建于1978年,目前,下辖3区1市10县共14个基层院 。市检察院机关设有政治部(下设人事处、宣教处、考核办)、侦监部、公诉部、民行部、办公室、诉讼监督部、检察综合业务部(下设案管办、技术处、法警队、研究室)、监察部、检务保障部、机关党委、驻监狱检察室等。
二、2019年年度部门工作任务
2019年,市检察院将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市委和高检院、省院的工作部署,领导全市两级检察机关认真履行各项检察职责:
一是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绝对领导。以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为统揽,从全局、时代和战略的高度,切实增强全省检察机关“四个意识”, 自觉将检察工作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树牢正确政治方向,正确处理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独立公开行使检察权的关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严格执行中央《政法机关党组织向党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规定》和高检院《实施细则》等请示报告制度,紧紧依靠党的领导和支持推动检察工作发展,确保中央、省市委和高检院、省院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到检察工作之中。
二是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围绕建设富强人文健康新咸阳战略目标,找准检察机关保障落实新发展理念、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切入点和着力点,细化完善服务保障意见措施,为构建健康有序的经济社会环境贡献检察力量。严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依法严厉打击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严重刑事犯罪,积极落实检察环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在平安咸阳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把民生检察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使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有保障。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为企业家创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护非公企业合法权益。积极参与全市治污降霾行动,加大对环境污染刑事犯罪打击力度,深入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促进环境保护工作取得实效。
三是持续聚焦法律监督主业职责。牢固树立正确司法理念,把法律监督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来抓,不断完善法律监督工作机制,努力提升监督权威,全面增强监督实效。认真研究强化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措施,推动解决执法司法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监督手段和方式的智能化、现代化。贯彻全省智慧检务工作推进会精神,积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主动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发挥检察机关审前主导和过渡作用,积极探索审查逮捕、公诉证据标准指引,努力开创检察信息工作新局面。
四是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按照党的十九大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要求,主动把各项检察工作融入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实践,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努力提高改革的系统性、协调性和集成度。认真落实入额院领导直接办案制度,配套建立领导办案考核考评办法,用考核督促领导办案落地见效。严格按照“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和“充分放权、应放尽放”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细化检察院官权力清单,突显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认真落实办案终身负责制。不断完善检察官办案团队建设,制定团队办案规章制度,明确职责,夯实责任。探索建立检察官考核评价退出机制,确保检察官进退渠道畅通。
五是努力建设一支过硬检察队伍。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按照“学懂、弄通、做实”的要求,学习贯彻好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永葆检察干警忠诚的政治品格。深入推进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注重业务能力、职业道德的培养,组织参加业务学习和培训,不断提升检察队伍“七种本领”。开展“争先创优”活动,用好“三项机制”,加强干警培养,营造干事创业的浓厚氛围。严格落实八项规定,持续抓好作风建设,推进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继续开展基层院巡察,强化执纪问责,努力培养一支政治过硬、纪律严明、本领高强的新时代检察队伍。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咸阳市人民检察院(机关)为一级预算单位,经费管理方式均为财政集中支付,独立核算,本单位无二级预算单位。
四、部门人员情况说明
截止2018年底,本部门政法专项编制146人,其中政法实有人数120人,退休人员87人,单位管理的离休1人。
五、部门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及资产购置情况说明
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本部门所属预算单位共有车辆9辆,单价20万元以上的设备22台(套)。2019年无车辆购置和大型设备采购。
六、部门预算绩效目标说明
2019年本部门实现了绩效目标管理全覆盖,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2897.60万元、无专项资金、无政府性基金预算当年拨款。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当中含有履职专项业务经费464.4万元,为办案用车费、检察文化建设、检察专网维护费、检察业务保障专项经费、检察办案费用、维修维护费、临聘书记员支出、精准扶贫费用。
总体目标:紧紧围绕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聚焦检察监督主业,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全面发挥侦查监督职能,努力提高审查逮捕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监督能力和水平,全面提高检察队伍素质。
七、2019年部门预算收支说明
(一)收支预算总体情况。
2019年咸阳市人民检察院部门预算收入合计2897.60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2897.60万元,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收入经费0万元),比2018年减少345.76万元,降幅为11%,减少原因为市财政缩减经费支出。
2019年咸阳市人民检察院部门预算支出2897.60万元,比2018年减少345.76万元,降幅为11%,减少原因为市财政缩减经费支出。
(二)财政拨款收支情况。
2019年陕西省人民检察院部门预算财政拨款收入2897.60万元,(其中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收入经费0万元),比2018年减少345.76万元,降幅为11%,减少原因为市财政缩减经费支出。
财政拨款支出2897.60万元,比2018年减少345.76万元,降幅为11%,减少原因为市财政缩减经费支出。
(三)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明细情况。
1、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规模变化情况。
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2897.60万元,比2018年减少345.76万元,减少11%,减少原因为市财政缩减经费支出。
2、支出按功能科目分类的明细情况。
2019年部门预算支出合计2897.60万元,其中:人员经费支出2331.94万元,比2018年减少370.42万元,降幅为14%,减少原因为人员退休,人员经费减少。公用经费支出101.26万元,比2018年减少176.74万元,降幅为64%,减少为市财政缩减经费支出。专项业务经费支出464.40万元,比2018年增加201.40万元,增幅为77%,增加原因为增加临聘书记员支出。
(1)公共安全支出预算2456.06万元(检察支出2456.06万元),比2018年减少636.8万元,降幅为21%,减少原因为人员经费缩减。其中:人员经费支出1890.40万元,比2018年减少686.96万元,降幅为27%,减少原因为人员退休,人员经费减少;公用经费支出101.26万元,比上年减少171.24万元,减少原因为市财政缩减经费出支;专项业务经费支出464.4万元,比2018年增加221.40万元,增幅为77%,增加原因为临聘书记员支出。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41.41万元,比2018年增加235.91万元,增加原因为检察财务保障体制的改革,去年未在该功能科目进行反应。其中: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239.02万元,比2018年增加239.02万元,增加原因为检察财务保障体制的改革,去年未在该功能科目进行反应;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39万元,比2018年增加2.39万元,增加原因为检察财务保障体制的改革,去年未在该功能科目进行反应。
(3)卫生健康支出72.06万元(行政单位医疗支出72.06万元),比2018年增加72.06万元,增加原因为检察财务保障体制的改革,去年未在该功能科目进行反应。
(4)住房保障支出128.07万元(住房公积金支出128.07万元),比2018年增加2.07万元,增幅2%,增加原因为公积金缴纳金额上调。
3、支出按经济科目分类的明细情况
(1)工资福利支出2161.29万元,全部为人员经费支出,比2018年减少355.21万元,降幅为15%,减少原因为人员退休,人员经费减少。
(2)商品和服务支出701.72万元,比2018年增加9.22万元,增幅为2%,增加原因为商品和服务支出调整。其中:人员经费支出136.06万元,比2018年减少15.44万元,降幅为11%,减少原因为人员退休,人员经费减少;公用经费支出101.26万元,比上年减少176.74万元,减少原因为公用经费按定额管理,编制人员变化造成机关运行经费减少;专项业务经费支出464.4万元,比2018年增加201.4万元,增加的原因为临聘书记员增加。
(3)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34.59万元,全部为人员经费支出,比2018年增加0.23万元,增幅为1%,增加原因为离退休费用调整。
(四)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
本部门无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并已公开空表。
(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收支情况。
本部门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收支。
(六)“三公”经费等预算情况。
2019年咸阳市人民检察院“三公”经费支出预算合计76万元,比2018年减少74万,原因为市财政缩减经费支出。其中公务接待费3万元,与2018年持平,原因为历年接待费用支出比较稳定;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70万元,比上年减少57万元,原因为市财政缩减经费支出;会议费比2018年增加3万元,原因为由于2018年无会议费支出,但2019年较往年会议费持平;培训费0元,比2018年减少20万元,原因为市财政缩减经费支出。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保持零增长。
(七)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为保障机关正常运转,2019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101.26万元,比2018年减少176.74万元,主要原因是公用经费按定额管理,编制人员变化造成机关运行经费减少。
(八)政府采购情况。
本部门2019年无政府采购预算,并已公开空表。
八、专业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由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刑事诉讼:指审判机关(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侦查机关(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等)在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诉讼活动。
3、专项业务经费: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指通过财政拨款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往返机票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购置公务用车支出及公务用车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5、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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