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部门综合预算说明
一、部门主要职责及机构设置
(一)主要职责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其审判权,监督和指导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接受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和指导,对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
1、审判法律规定、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咸阳市中级法院管辖和咸阳市中级法院认为依法应由本院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2、审判法律规定的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抗诉案件。
3、审查处理不服本院和下级法院判决、裁定的各类申诉再审案件,审判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出再审的案件。
4、审判由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5、对下级法院管辖不明的案件指定管辖。
6、总结法院审判工作经验,解答下级法院请示的有关适用法律政策方面的问题。
7、监督和指导全市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管理、协调全市法院执行工作。
8、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9、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意见;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10、负责全市法院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人员;协助管理全市法院的机构编制;负责全市法院的纪检、监察工作。
11、结合审判工作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
12、管理指导全市法院“两庭”建设及物资装备建设。
13、承办其他应由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设内设机构25个。
1、办公室
2、审判管理办公室
3、政治部组织人事处
4、政治部宣传教育培训处
5、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
6、司法警察支队直属大队
7、司法警察支队警政科
8、司法警察支队警务科
9、刑事审判第一庭
10、刑事审判第二庭
11、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
12、民事审判第一庭
13、民事审判第二庭
14、民事审判第三庭
15、行政审判庭
16、赔偿办
17、审判监督庭
18、立案庭
19、信访办
20、执行局综合监督处
21、执行局执一庭
22、执行局执二庭
23、研究室
24、司法技术室
25、监察室
二、2019年度部门工作任务
2019年,主要工作任务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按照省法院“讲政治、抓办案、带队伍、推改革、强科技、增公信”工作思路和市委七届八次全会部署,以一个目标、二个责任、三个导向和四个工程为工作思路,即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自觉担当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效果导向,实施“铁案工程”、“为民工程”、“阳光工程”和“学习工程”,忠实履行审判职责,扎实推进配套改革,持续加强队伍建设,努力谱写新时代全市法院追赶超越新篇章。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从预算单位构成看,本部门的部门预算为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部门本级(机关)预算组成。
四、部门人员情况说明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总编制数171人,其中行政编制171人,实有在职人数207人,离退休106人,内设26个行政审判部门。
五、部门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及资产购置情况说明
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本部门所属预算单位共有车辆27辆,28台(套)单价20万元以上的设备。2019年部门预算安排购置车辆0辆;安排购置单价20万元以上的设备0台(套)。
六、部门预算绩效目标说明
2019年本部门实现了绩效目标管理全覆盖,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5214.11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当年拨款0万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0万元。
七、2019年部门支出预算总体情况
(一)收支预算总体情况
2019年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入支出预算总额为5214.11万元,比2018年增加251.33万元,增加原因:司法改革临聘书记员人员增加,收入支出增加。
(二)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
2019年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财政拨款收入支出预算总额为5214.11万元,比2018年增加251.33万元,增加原因:司法改革临聘书记员人员增加,支出增加。
(三)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明细情况
1、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规模变化情况
2019年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总额为5214.11万元,比2018年增加251.33万元,增加原因:司法改革临聘书记员人员增加,支出增加。
2、支出功能科目分类的明细情况
本部门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5214.11万元,其中:
(1)行政运行(法院)(2040501)2619.74万元,较上年减少1232万元,原因是2018年度预算是省级预算,2019年预算为市级预算,预算口径有所不同。
(2)机关服务(法院)(2040503)792万元,较上年增加492万元,原因是司法改革书记员人员增加,审判辅助人员经费增加,租赁审判用房列入该项支出。
(3)案件审判(2040504)792.4万元,较上年增加591.4万元,原因是2018年省级预算同2019年度市级预算相比列支口径不同。
(4)“两庭”建设(2040506)383万元,该项目为新增项目,主要用于2019年度法院审判法庭建设前期费用,与上年不形成对比。
(5)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2080505)344.46万,比上年增加344.46万元,原因为2018年省级预算未在该功能科目列支,2019年市级预算列支在该功能科目。
(6)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089901)3.44万元,比上年增加3.44万元,原因为2018年省级预算未在该功能科目列支,2019年市级预算列支在该功能科目。
(7)行政单位医疗(2101101)103.84万元,比上年增加103.84万元,原因为2018年省级财政与2019年市级财政预算列支口径不同。
(8)住房公积金(2210201)175.23万元,比上年增加0.99万元,原因为正常浮动。
3、支出按经济科目分类的明细情况
2019年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总额为5214.11万元,其中:
(1)工资福利支出(301)2866.77万元,较上年减少568.45万元,减少原因为2018年为省级财政预算将目标责任奖列入2018年度预算,2019年为市级预算未列入目标责任奖等情况。
商品和服务支出(302)1891.15万元,较上年增加514.25万元,原因为司法改革书记员人员增加,预算增加等原因。
对个人和家庭补助(303)73.19万元,较上年增加9.53万元,主要原因为2019年度退休人员增加,离休人员预算经费增加。
资本性支出(基本建设)(309)383万元,该项目为新增项目,主要用于2019年度法院审判法庭建设前期费用,与上年不形成对比。
(2)按照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的支出情况。2019年本部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5214.11万元,其中:机关工资福利支出(501)2866.77万元,机关商品和服务支出(502)1891.15万元,机关资本性支出(一)(503)383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509)73.19万元。因2019年部门预算中首次批复政府经济分类科目,与上年不形成对比。
4、2018年结转列权责发生制核算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情况
本部门无2018年结转的列权责发生制核算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
(四)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
2019年本部门无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并已公开空表。
(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收支情况
2019年本部门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收支。
(六)“三公”经费等预算情况
2019年“三公经费”支出预算总额为:86万元,预算范围及任务同上年比未发生变化,预算与上年持平,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0元,预算范围及任务同上年比未发生变化,预算与上年持平;公务用车运行费用76万元,预算范围及任务同上年比未发生变化,预算与上年持平;公务接待费用10万元,预算范围及任务同上年比未发生变化,预算与上年持平。会议费20万元,预算范围及任务同上年比未发生变化,预算与上年持平;培训费30万元,预算范围及任务同上年比未发生变化,预算与上年持平。本部门无2018年结转的列权责发生制核算的“三公”经费支出。
(七)机关运行经费情况
2019年度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 144.29万元,比2018年预算减少232.71万元,减少61.73%。主要原因在于2019年度经费核算基数的变化。本部门无2018年结转的列权责发生制核算的机关运行经费支出。
(八)政府采购情况
2019年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共 683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类预算40万元,工程类预算503万元,服务类预算120万元,保险服务20万元。本部门无2018年结转的列权责发生制核算的政府采购资金支出。
八、专业名词解释
(1)机关运行经费:指各部门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及其他发费用。
(2)执行案件执行费:主要用于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办公费等相关费用。
(3)刑事案件审理费用:主要用于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办公费等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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