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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都区人民法院

时间: 2019-03-25 09:58:56
来源: 咸阳政务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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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26104007700221260/2019-00294 主题分类 其他
文号 发布机构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19-03-25 09:58:56 有效性
主题词 秦都区 人民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9年部门综合预算说明

  一、 部门主要职责及机构设置

  (部门主要职责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其审判权,接受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和指导,对咸阳市秦都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

  1、审判法律规定、依法应由本院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2、审判由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公诉案件。

  3、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4、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意见;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5、审判和执行全区案件执行工作。

  6、结合审判工作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

  7、承办其他应由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机构设置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属司法审判机构,现有办公室、政工科、执行局综合科、刑事审判庭、少年庭、民事审判一庭、民事审判二庭、行政审判庭、立案庭、审管办、执行一庭、执行二庭、司法警察大队11个内设部门及纪检组(监察室),下设陈杨法庭和渭滨法庭两个基层人民法庭。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从预算单位构成看,本部门的部门预算仅包括部门本级(机关)预算。纳入本部门2019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共有0个,包括:

序号

单位名称

1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本级(机关)

2

3

  四、部门人员情况说明

截止2018年底,本部门人员编制实有109人,其中行政编制98人、事业编制0人。单位管理的离退休人员0人。

 

  五、部门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及资产购置情况说明

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本部门所属预算单位共有车辆14辆,单价20万元以上的设备3台。2019年部门预算安排购置车辆4辆;安排购置单价20万元以上的设备0台(套)。

  六、部门预算绩效目标说明

2019年本部门实现了绩效目标管理全覆盖,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2325.27.27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当年拨款0万元。

  七、2019 年部门预算收支说明

  (一)收支预算总体情况。

2019 年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收入支出预算总额为2325.27万元, 2018 年收入支出预算总额1864.81万元,总体收支与上年对比增加了460.46万元,增加的原因是工资增加,各项保险基数增加。今年增加聘任制书记员费用核算。

  (二)财政拨款收支情况。

2019 年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收入支出预算总额为2325.27万元,其中:人员经费支出1584.77 万元,专项经费支出740.5 万元。

    2018 年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收入支出预算总额为1864.81 万元,其中:人员经费支出1772.46 万元,专项经费支出92.35 万元。

2019 年财政拨款与上年对比人员经费支出减少187.69 万元,减少的原因为部分经费由非税支出安排。专项经费支出增加648.15 万元,增加原因2019年把聘任制书记员费用做入专项经费。

  (三)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明细情况。

1、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规模变化情况。

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2325.27万元,支出2325.27万元,均比2018年增长460.46万元,增长原因为1、司法体制改革,新增聘任制书记员;2、部分公用经费在专项费用中列支。

2、支出按功能科目分类的明细情况。

2019 年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当年支出按支出功能分类公共预算支出(20405)总额为2325.27万元,其中:行政运行经费(2040501)支出:1327.72万元;机关服务(2040503)支出:531万元;案件审判(2040504)支出194.5万元;案件执行(2040505)支出:15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208)支出122.27万元;卫生健康(210)支出36.58万元;住房保障(221)支出98.2万元。

2018 年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当年支出按支出功能分类预算总额为1864.81 万元,其中:人员经费支出:1576.46万元;公用经费支出:196 万元;专项业务经费支出:92.35万元。

2019 年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当年支出按支出功能分类预算总额对比上年增加了460.46 万元,其中:人员经费支出减少了69.33万元,减少的原因是2019年有6人退休,人员养老、医疗、住房等相对减少;公用经费支出减少了118.36万元,减少的原因是厉行节约,部分费用做入专项经费。专项业务经费支出增加了648.15万元,增加的原因是2019年预算增加了临聘书记员费用预算,部分公用经费在专项费用中列支。

3、支出按经济科目分类的明细情况

2019 年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当年支出按支出功能分类预算总额为2325.27 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301):1425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302):760.27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303):15万元;资本性支出(310)125万元。

2018 年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当年支出按支出功能分类预算总额为1864.81 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301):1477.96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302):334.34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303):52.51万元。

2019 年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当年支出按支出功能分类预算总额对比上年增加了460.46 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减少52.96万元,减少原因为2019年有6人退休;商品和服务支出增加425.93万元,增加的原因是2019年预算增加了临聘书记员费用预算;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减少37.51万元,减少的原因为减少了司法救助金的核算,司法救助金由区政法委核算。资本性支出增加125万元,增加的原因为2018年没有资本性支出预算。

4、支出按部门预算经济分类的明细情况

2019年预算支出2325.27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301)1425万元,比上年减少52.96万元,减少原因为2019年有6人退休商品和服务支出(302)760.27万元,比上年增加425.93万元,增加的原因是2019年预算增加了临聘书记员费用预算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303):15万元,支出减少37.51万元,减少的原因为减少了司法救助金的核算,司法救助金由区政法委核算。资本性支出(310)125万元,增加125万元,增加的原因为2018年没有资本性支出预算。

5、支出按政府预算经费分类的明细情况

2019年预算支出2325.27万元,其中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支出1584.77万元,比上年减少187.69万元,减少原因为2019年有6人退休,去年人头经费标准为1.5万元/人,今年为0.66万元/人。专项业务经费支出740.5万元,比上年增长648.15万元,增长原因为司法体制改革,新增聘任制书记员,其他部分公用经费在项目里列支。

(四)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

本部门无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并已公开空表。

(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收支情况。

本部门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收支。

(六)“三公”经费等预算情况。

2019 年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预算“三公”经费总额为67万元,其中:公务接待支出:3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支出:64万元。

2018 年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预算“三公”经费总额为4.29 万元,其中:公务接待支出:0.29 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支出:4 万元。

2019 年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预算“三公”经费对比上年预算总额减少62.71万元,其中:公务接待支出增加了2.71万元,增加的原因是2018年的接待费预算不合理,导致部分费用无法开支。公务用车购置运行维护支出增加60万元,增加的原因是2018年预算编制只核算编制2 辆车,按每辆车2 万元核算,合计4 万元;其余12 辆办案车辆费用在专项经费中支出,2019年预算了4辆车的购置费60万元。

2019年秦都法院预算无会议费,培训费3万元为人民陪审员培训费用。

(七)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9 年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预算机关运行经费为77.64万元。

2018 年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预算机关运行经费为196万元。

2019 年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预算机关运行经费对比上年减少了118.36万元,减少的原因是厉行节约,部分费用做入专项经费。

(八)政府采购情况。

2019 年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预算政府采购为货物类预算,预算经费为60 万元。

2018 年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预算政府采购经费为22.35 万元。

2019 年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预算政府采购经费对比上年增加37.65万元,采购项目为办案车辆购置,由于大多数车辆使用年限超过了10年,维修及保养费用太大。

八、专业名词解释

1、机关运行经费:是指为保障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2、司法救助金:指具有以下6 种情形者可申请司法救助基金:一是交通肇事赔偿类案件中的申请执行人不能维持正常生活的;二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的申请执行人不能维持正常生活的;三是人身损害赔偿类案件中的申请执行人不能维持正常生活的;四是劳动报酬类案件的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且申请执行人不能维持正常生活的;五是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不能维持正常生活的;六是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3、人民陪审员经费:人民陪审员是由符合条件的公民,经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属于兼职性质的人员,没有固定工资的。只有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给予补助。有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无固定收入的,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货币工资水平,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

  

附件:2019年部门预算公开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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