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门主要职责
咸阳市人民检察院领导全市两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开展各项检察工作,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其主要职责是:
1、领导全市两级人民检察院开展法律监督工作。
2、根据高检院检察工作方针以及省院安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有关检察工作的实施办法,部署检察工作任务并组织实施。
3、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对侦查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起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4、办理刑事赔偿事项;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进行研究、并提出预防对策;开展法律政策研究、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工作。
5、负责全市两级检察机关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全市两级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司法警察及其他检察人员的工作;协同市上主管部门管理市级人民检察院的机构编制;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市人民检察院的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不批准市辖县、区、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建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6、组织全市检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和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财务装备工作;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信息工作;审批本单位的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管理本院机关干部及职工。
7、负责其他应当由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2016年主要工作任务及目标
2016年,市检察院将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按照市委和高检院、省院的工作部署,领导全市两级检察机关认真履行各项检察职责:
1、服务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始终把牢检察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自觉把检察工作同市委、省院决策部署衔接起来、统一起来,努力把市委、省院的要求转化为检察工作发展的思路、举措和成果。进一步找准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努力为我市改革、发展、稳定提供坚强有力的检察保障。
2、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暴力恐怖活动、严重刑事犯罪,保障国家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法从严打击安全生产领域犯罪、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立足检察职能促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构建和谐稳定社会秩序。
3、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力度。依法严惩危害经济发展环境、影响重大经济政策实施、影响重大改革举措落实的职务犯罪。坚决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的职务犯罪。进一步完善办案工作机制,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不断深化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发生。
4、强化对执法司法的法律监督。紧紧围绕防范冤假错案、加强人权司法保障,进一步强化对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完善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多元化监督格局,探索对民事执行、行政诉讼加强监督的有效措施;坚决监督纠正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问题。
5、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和检察改革。积极稳妥推进以完善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四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按照市委、省院的统一部署,认真落实已经部署的检察改革工作,总结出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试点经验,把改革成效体现到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上来,为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添注动力。
6、大力加强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建设。深化和巩固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成果,大力加强思想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建设,不断增强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司法的意识和能力。坚持以纪律建设为重点,狠抓司法作风和自身反腐倡廉建设。多渠道多层面加强新闻宣传工作,大力传播法治咸阳建设和检察工作的“正能量”。
三、部门总体基本情况
咸阳市人民检察院下辖三区一市十县共一十四个基层院,市检察院业务技术综合大楼占地8亩,建筑面积8000余平方米。市检察院机关设有反贪污贿赂局(下设侦查一处、侦查二处、协调指导处)、反渎职侵权局(下设侦查处、综合指导处)、政治部(下设人事处、宣教处)、案件管理办公室、司法警察支队、办公室、公诉处、侦查监督处、监所检察处、民事行政检察处、控告申诉检察处、职务犯罪预防处、案件管理办公室、检察技术处、法律政策研究室、监察处、后勤装备处等21个工作机构。政法专项编制137人,实有134人,工勤人员8人,离退休人员78人。
四、2016年预算收支总体情况
2016年咸阳市人民检察院部门预算收入2137.33万元,均为公共财政拨款。全年部门支出预算2137.33万元,按支出功能分类:基本支出1838.33万元,包括工资福利支出1088万元、商品服务支出206.33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544万元;项目支出299万元,全部用于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开展公诉活动,以及侦查监督、民行、控申等检察工作支出。
2016年,咸阳市人民检察院“三公经费”预算支出130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127万元、公务接待费3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主要用于完成办案及公务任务,通过行政单位公车改革及强化公务用车的管理,运行维护费较上年有所减少,公务接待费与上年持平。
五、部门收支预算编制的依据及测算说明
(一)基本支出。部门基本支出预算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其中:人员经费主要是根据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政策标准,按2015年12月在册人数进行测算填报;日常公用经费参照2015年决算数据,根据机构正常运转和日常工作任务需要测算填报。
(二)项目支出。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的主要依据:一是根据2016年度我院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考虑财力状况等因素进行测算;二是围绕“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三项主要任务,对岗位目标责任等业务工作经费需求,按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有保有压、分轻重缓急编制。
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检察院
2016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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