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门主要职责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其审判权,监督和指导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接受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和指导,对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
1、审判法律规定、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咸阳市中级法院管辖和咸阳市中级法院认为依法应由本院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2、审判法律规定的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抗诉案件。
3、审查处理不服本院和下级法院判决、裁定的各类申诉再审案件,审判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出再审的案件。
4、审判由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5、对下级法院管辖不明的案件指定管辖。
6、总结法院审判工作经验,解答下级法院请示的有关适用法律政策方面的问题。
7、监督和指导全市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管理、协调全市法院执行工作。
8、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9、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意见;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10、负责全市法院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人员;协助管理全市法院的机构编制;负责全市法院的纪检、监察工作。
11、结合审判工作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
12、管理指导全市法院“两庭”建设及物资装备建设。
13、承办其他应由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2016年部门工作总体要求
2016年,市中院将在市委的坚强领导下,在人大的有力监督下,以司法改革为统揽,狠抓主业,推进改革,爬坡过坎,追赶超越,变压力为动力,变论道为苦干,强化创新意识,强化“咸阳担当”,为全市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更加优质的法律服务!努力实现“四年跨越台阶”的发展目标!
三、部门及所属部门基本情况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总编制数171人,其中行政编制171人,实有在职人数215人,离退休77人,内设26个行政审判部门。
四、2016年部门支出预算总体情况
2016年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入支出预算总额为3350.48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1576.2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326.2万元;对个人和家庭支出:667.08万元;项目支出:781万元。2016年度预算比2015年度减少36.9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减少:273.8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增加:200.16万元;对个人和家庭支出增加:55.14万元;项目支出减少:18.4万元。
2016年“三公经费”支出预算总额为:150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0元;公务用车运行费用140万元;公务接待费用10万元。与上年度“三公经费”支出预算持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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