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人大常委会主要职权:
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市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领导或者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三)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四)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六)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七)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八)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九)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的个别任免;在市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十)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委员会主任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十一)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
(十三)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十四)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二、部门基本情况:
咸阳市人大常委会于1984年地改市时设立,是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人大常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6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3名,委员29名(不包含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市人大设有内务司法、财政经济、教科文卫3个专门委员会,常委会下设代表资格审查、人事代表选举、城建环资、农业和农村工作4个工作委员会以及办公室、信访督办室、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办公室、纪检组4个办事机构,共有科室13个。机关现有工作人员89名(厅级领导11人,县级领导37人,科级及科以下干部29人,工勤人员12人),离退休人员57名。
三、2013年部门收支预算总体情况
经费管理方式:财政全额拨款
1、收入预算:2013年市人大办公室财政预算拨款:626.50万元,全部为一般预算财政拨款收入。
2、支出预算:工资福利支出494.97万元,商品服务支出90.64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0.89万元,专项业务费支出40万元。
咸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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