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行政执法主体责任,切实提升我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依法履职能力,依据国务院《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陕西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实施细则》、《关于明确市县两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牵头部门的意见》(陕编办〔2026〕8号)相关规定,现将我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公告如下:
确认咸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我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牵头行政执法部门,市公安局、市委网信办、咸阳金融监管分局等执法部门在牵头部门组织下,依法行使相关行政执法职权。其他市级部门依据条例和实施细则协同配合。
特此公告。
咸阳市人民政府
2026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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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公网安备 610402020000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