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万众一心共抗疫情的关键时刻,仍有个别人嚣张狂躁,骂人砸物,扰乱疫情防控大局,给工作人员添堵,给社会添乱。对此类违法犯罪行为,乾县公安局将持续严厉打击,绝不姑息。
2月4日中午,乾普路南索村疫情检查点,工作人员正严格执行过往车辆、人员的消毒检测工作,发现一男子未戴口罩,工作人员立即提醒他戴上口罩,不料对方态度蛮横,口出污言秽语。值守在检测点的王村派出所民警见状上前制止,该男子不但不听劝阻,还变本加厉,毁坏检测点设施,并对旁边的警车进行踩踹,嚣张至极。民警立即将该男子依法传唤。经询问,该男子自称心情烦躁、情绪失控,一时冲动所为。
目前,该男子因阻碍执行职务,被乾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同时,警方提醒:莫冲动、冲动是魔鬼;守法纪,违法必惩罚!广大群众要支持配合公安民警、医护人员的工作,认真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各项要求,戴口罩、勤洗手、少出门、不聚集,齐心协力,团结一致,做好自己的事,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各自的力量。
普法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
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有以上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阻碍执行职务,是指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阻碍执行职务具有以下特征(即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侵犯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阻碍的行为应当是未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手段,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14周岁),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明知是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而有意进行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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